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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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 林月雲 相對人 莊春梅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3月9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4年3月11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支票影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苓雅 │ 林德官 ││1149-22││75│8分之1││├─┼────┼────┼────┼────┼────────┼─┼──────┼────┼──┤│2│高雄│苓雅│林德官││1149-23││67│8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號├───────────────┤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鋼筋混凝土造│五層:87.58│陽台:│全部│││││林德官段1149-22、1149-23地號│7層樓房│電梯樓梯間:│10.43│││││19026├───────────────┤│12.43│花台:5.48││││││││合計:100.01│││││││尚義街156號五樓│││││││││││││││├─┴───┴───────────────┴──────┴───────┴─────┴──┴─┤│備註:共有部分:林德官段19029建號10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