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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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再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81號再抗告人 葉至斌 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8年9月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15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葉至斌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陳朱貴法官林海祥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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