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373號抗告人 楊竣雅 (原名 楊榮基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8年度侵聲再字第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楊竣雅對於原審107年度侵上訴字第10
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依上述規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而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徒以其已入監執行,請求展延補正期日至民國109年3月20日後,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陳朱貴法官林海祥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