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60號債權人 謝亦馨 債務人 阮茶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壹拾捌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者,謂使用本金所生之法定孳息(民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參照)。次按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8萬元,其係依所提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第9條之約定,若債務人違反該契約時,其懲罰性違約金為本金三倍,是該違約金與本金尚屬有間,自不得權充本金而請求利息,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洵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依上開規定,本件逾年息百分之二十利率之請求,債權人無請求權,亦應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