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63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曾昭台 相對人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梅恩 法定代理人 鍾堅平 相對人鍾梅恩
張蘭嬌 鍾堅平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柒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7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查相對人康泰針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泰公司)業於民國99年7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993733460號函廢止登記,未經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為法定清算人,列為康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另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8,320元、登報費150元,合計為178,47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