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 黃麗卿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麗卿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應予免責,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應予免責,且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故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