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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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9號原告 曾令潔
曾祥定 訴訟代理人方文献律師被告鉅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鉅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新北市○○區○○街○○號1樓,且本件契約履行地在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工程承包合約書等影本在卷可稽,二者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郭祐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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