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1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陳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1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炳乾 上列抗告人因陳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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