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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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中位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
林怡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83、138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6年度易字第393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彭中位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一)犯罪事實欄倒數第3行之「仍未經允許…」前補充犯罪時間:「自105年12月8日起至106年1月5日止」。
(二)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6頁反面)。
(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接續犯」之說明:被告於105年12月8日起至106年1月5日止,多次無故侵入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侵入建築物之犯意,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於民國105年11月間對告訴人 施孟岑 犯剝奪行動自由罪,經本院於106年6月1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該案判決可查,詎於該案偵查期間,為窺視告訴人施孟岑在辦公室之活動,竟未經告訴人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之同意,擅自進入其建築物,已破壞告訴人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對該建築物之管領權限,並使該所同仁施孟岑因而受有心理上之壓力,所為應予嚴厲譴責;再審酌被告終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尚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本案犯行前無犯罪科刑紀錄之品行,及其自述未婚、尚需扶養已退休之父親,目前在國小擔任幹事、小康之生活經濟狀況、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馨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383號106年度偵字第1384號被告彭中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中位原為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員工,前於民國105年11月間,因對該地政事務所女性員工施孟岑妨害自由之犯行,經本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118號起訴後,調職至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詎被告已非在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上班員工,仍未經允許而趁假日無人看守之際侵入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辦公室內,翻動施孟岑私人物品,並私自裝設2部錄影監視器,以窺伺施孟岑之日常活動。
二、案經施孟岑、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彭中位於偵訊時之供│證明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述。│潛入花蓮地政事務所,然矢││││口否認有侵入建築物後私裝││││監視器等犯行,辯稱略以:││││我使用自己的門禁卡云云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施孟岑於偵│證明被告確實於上揭時間,│││訊時結證及手繪相關位置│潛入花蓮地政事務所裝設監│││圖。│視器等事實。│├──┼───────────┼────────────┤│3│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證明被告確實於上揭時間,│││106年2月14日花地所政字│戴口罩潛入花蓮地政事務所│││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裝設監視器等事實。│││調查報告、中興保全客戶││││使用紀錄表、簽呈各1紙││││及監視器翻拍照片12張。││├──┼───────────┼────────────┤│4│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被告前次對證人施孟岑妨害│││字第52號判決。│自由部分,業經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二、核被告彭中位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檢察官林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