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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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告陽基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裕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王有義 訴訟代理人 楊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洪能超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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