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稅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98號上訴人即被告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石敏雄 間因支付稅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