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16號
再審原告再審原告 孫陳錦格 再審被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38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5,16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