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三泰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呈祥 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36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4,39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