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救字第4號聲請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就交通裁決等案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102年5月9日本院101年度救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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