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574號
法定代理人莊崎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麒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並提出被告麒園管理委員會之組織證明及其最新主任委員為何人。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