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886號
原告 林月秀
訴訟代理人 洪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本誠 、 鄭本順 、 鄭本權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官逸嫻
附表
計算式:原告主張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4.6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7,467元=2,004,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