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886號

原告 林月秀

訴訟代理人 洪茂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本誠鄭本順鄭本權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肆仟捌佰貳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官逸嫻

附表

計算式:原告主張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4.6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27,467元=2,00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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