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73號
原告 楊凱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桃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已納1,000元,尚應補繳3,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