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趙芙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李姵晴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102年7月27日│16,000元│FA019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