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姜木廷 訴訟代理人 姜義崇 被上訴人 陳義清
陳志銘 陳志光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義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南薰
法官吳靜怡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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