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緝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緝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亨訴訟代理人 周世傳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七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五三號(九十一年度自緝字第六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自訴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免訴,依照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之訴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