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交易字第三六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幸代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