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五五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明定。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街十八之十五號四樓,惟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兩造就此曾於合約書第六條明載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在卷可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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