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裁定更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臺幣貳仟陸佰元」,均更正為「新臺幣陸仟肆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臺幣貳仟陸佰元」,顯係誤寫,惟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從而此等文字誤繕要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就上開裁定主文「新臺幣貳仟陸佰元」部分,更正為「新臺幣陸仟肆佰元」,方屬允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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