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1年度偵字第3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1年6月16日15時許,無故侵入丙○○所居住位於屏東縣○○鄉○○路○○號之住宅,並出手毆打丙○○、甲○○成傷,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77第1項之傷害罪嫌、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分犯刑法第277第1項之傷害罪嫌、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分別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