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欣德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1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並請儘速補陳上訴理由,以利上訴審審理。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