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執聲字第1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確定,惟該案為警查獲被告持有之殘渣袋1個經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陽性反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紙(即96年度院總管字第547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係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為警於民國95年10月28日扣得之物品,此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佐(見95年度毒偵字第9210號偵查卷第1、13頁),且經送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6年2月26日出具之0000-000號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446號卷第25頁),而被告所涉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9210號追加起訴後,雖此部分犯罪事實與被告另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96年度訴字第67號)有集合犯之關係,由本院96年度訴字446號以同一案件重行起訴為由而判決公訴不受理,惟亦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7號併予審理,並判處「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亦將上開扣案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沒收銷燬(詳見該案判決理由五),並於96年4月9日確定,有96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扣案之前揭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既經本院於該案中判決宣告沒收銷燬,則聲請人再行重複提出單獨宣告沒收物之聲請,即無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