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號原告 楊晴喻 被告 馮聖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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