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1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儀測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良 債務人蔡文良債務人莊理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仟捌佰壹拾叁萬零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就本金叁仟捌佰壹拾叁萬零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付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