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 律師
陳麗增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二四0號證人乙○○涉犯偽證罪嫌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之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時於案情有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所為證言涉嫌虛偽陳述而涉有偽證之犯罪嫌疑,現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二四0號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難於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郭光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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