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 徐苗藻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 鄭詠竣
鄭進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當事人鄭詠竣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查,當事人鄭詠竣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人,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既業已年滿20歲而取得訴訟能力,惟未據於得為承受時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故本院自得依職權命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箴
法官蔡欣怡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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