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保險簡字第43號
原   告  趙令鋒
被   告  楊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
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起訴意旨略以:原告前向被告購買保險契約,後有意解
約,但因被告於簽約時未告知解約會有損失,使原告受有解
約所生之損害新臺幣數十萬元及精神賠償等語,足認係依侵
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起訴,惟查被告目前設籍在
新竹縣竹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另依原告起訴
狀所載之侵權行為事實地不明,又自陳無法提出保險契約而
無從得知有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故依目前事證,尚無從認定
本院有何管轄因素,本件應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有管轄權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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