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麗鈴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洪志勳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葉麗玲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葉麗玲因被告洪志勳涉嫌背信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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