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3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三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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