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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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八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施阿貴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