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六年度竹北簡字第五二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六年度竹北簡字第五二0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以八十六年度竹北簡字第五二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之八十七年初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0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九年七月十日確定,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書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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