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六三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五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在新竹市○○路四四六之一號二樓之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0點四公克,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鍛(聲請書漏載銷鍛)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四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一七二號,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三號偵卷第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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