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執聲沒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乙○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執字第一四一七號拘票、保證金收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偵查員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資料暨送達證書二紙等件影本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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