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債券│├──┬────────────┬───┬────┬────┬────┬──┬────┬─────┤│編號│發行公司│記名人│債券號碼│債券種類│債券名稱│張數│債券金額│債券發行日│├──┼────────────┼───┼────┼────┼────┼──┼────┼─────┤│00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無記名│09402BD0│金融債券│94年度第│1│0000000│94年1月24│││公司││031200(││2期無到│││日│││││本券)││期日累積││││││││09402BD0││次順位債││││││││031210(││券││││││││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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