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張,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月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任婉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2│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50│├──┼─────────────┼───────┼──┼──┤│003│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80│├──┼─────────────┼───────┼──┼──┤│004│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