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78號原告 葉家甄 被告 黃茂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案件(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茂澤刑事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重訴第8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即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94)對被告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至於對其餘 林子勛 等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移送民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賴璽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