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91號聲請人榕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榕容 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上開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許曲愛美 (即許再添之承受訴訟人)等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其依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27號、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1號判決所提存之假執行擔保金。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湯千慧法官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葉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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