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金簡易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金簡易字第89號原告 林煉坤 訴訟代理人 謝雅文 被告 吳寶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民字第228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表徵,倘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予來路不明之犯罪人士使用,犯罪人士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資料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作為收受、提領犯罪不法所得使用,而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竟仍同時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3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南區新建路與新興路之交岔路口,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綽號「 豪哥 」之人供詐欺犯罪使用。嗣該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網路帳戶資料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實施詐欺,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該詐欺集團指定之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其他帳戶,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13年5月11)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0
、844號、及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3、524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參以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為詐欺集團實施詐騙之人、提款取得詐騙所得之人,均為組成詐欺集團不可或缺之人,彼此分工,方能達成詐欺取財之目的。查被告將其台新銀行帳戶之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罪,縱被告未全程參與詐騙原告之過程,然其等與系爭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彼此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仍應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被告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1日,見附民卷第7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均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余玟慧
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
編號匯款人匯款情形匯(入)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款項之帳戶⒈林煉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1日21時許,向林煉坤佯稱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⑴111年12月15日12時26分⑵111年12月15日12時46分⑶111年12月16日9時55分→5萬元→5萬元→5萬元合計:15萬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