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林品謙 被告 黃明龍 上列被告因刑事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案號:102年度交訴字第
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黃明龍因刑事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品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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