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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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更字第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周黛婕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字第四八五二號)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原裁定發回(九十六年度抗字第一一二號),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涉嫌恐嚇取財等罪嫌,業已羈押禁見數月在案,甫於日前經法院解除禁見。被告經此教訓,誠已有所悔悟,惟被告因罹患遺傳性心臟病,常有不定時發作的情形,而時有危及生命之虞,復有幼女 李楚珺李蓓柔 ,年僅三歲及四歲,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因共同傷害人之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O七號審理在案,並經該院另行裁定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本院既已無羈押之事實,本院無從為具保停止羈押之實質准駁,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許月馨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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