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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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8年7月2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2月27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98,651元未給付(其中56,348元為消費款;42,303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94年1月29日起至95年1月29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18.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按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4年8月19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51,333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依法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陳鶴鵬┌─┬─────────┬─────────────────┬─────────────────────────┐│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6,348元│99年2月28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51,333元│94年8月20日起至│百分之18.25│94年9月21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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