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其中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玖公克,包裝重零點叁伍公克;另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叁公克,包裝重合計零點柒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及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六九公克,包裝重0.三五公克)、二包(驗餘淨重合計0.四三公克,包裝重合計0.七九公克)。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三包均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三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其中一包驗餘淨重0.六九公克,包裝重
0.三五公克,另二包驗餘淨重合計0.四三公克,包裝重合計0.七九公克等情,有該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970002084號、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調科壹字第120017657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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