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01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士權具保人劉家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士權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劉家偉出具現金保證,嗣經本院於審理中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偕同被告到庭,並將傳票送達被告及具保人,其2人均未按時到庭,又拘提被告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查詢紀錄在卷可稽。是應認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爰依首揭規定,沒入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吳天明
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