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4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呂嘉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葉玉蘭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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