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84號原告 韓必霽 訴訟代理人 楊鈞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柏仁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萬零 伍佰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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