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30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具體陳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古秋梅